天津工伤认定工作管辖划分情况一览

地方特产2022-06-02 17:54:42未知

天津工伤认定工作管辖划分情况一览

  工伤认定管辖划分:

  一、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下列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

  (一)患职业病的职工;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具有跨省市流动作业性质的用人单位职工;

  (三)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的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滨海新区区属单位上述人员由滨海新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负责);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应当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的其他情形。

  二、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以外,登记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三、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作,由建设项目坐落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

  四、本市用人单位所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职工发生工伤的,除本通知第一、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应按照下列规定管辖:

  (一)分支机构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应当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二)分支机构未依法登记注册,但是已经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参加工伤保险,以用人单位名义申请工伤认定的,由参保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三)上述情形以外的,应当由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五、外埠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进津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跨省市流动作业单位范围,在津生产经营期间所属职工发生工伤的,除本通知第一、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应按照下列规定管辖:

  (一)已在外埠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参保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二)未在外埠参加工伤保险,但已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分支机构或者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或者参保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管辖;

  (三)既未在外埠参加工伤保险,也未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分支机构或者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在津生产经营地的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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