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入户鉴定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及工伤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所受全部伤情的简要介绍及查体情况、鉴定依据等。
(二)鉴定结论。根据不同的鉴定事项,鉴定结论应明确以下内容:
1.伤残等级鉴定应明确伤残级别,符合享受护理条件的,应同时明确护理等级。
2.延长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和超过12个月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应明确是否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同意延长的应注明延长时限和起止日期。
3.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应明确是否同意配置,同意配置的应明确辅助器具的名称和定点配置机构名称、联系电话。
4.旧伤复发确认应明确是否属于旧伤复发,属于旧伤复发确需治疗的,应同时明确停工留薪期的时限和起止日期。
5.伤与非伤界定应明确所申请的伤情是否与所受事故伤害有关。
6.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包含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7.职业康复鉴定结论书应明确是否同意进行职业康复,如同意的还应明确职业康复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