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结合广州实际,我市于2015年制定、2020年修订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2年,我市再次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后的《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对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进一步具体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更符合广州实际。2015年制定《办法》、2020年修订以来,总体执行情况良好,为规范仲裁收费、确保仲裁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办法》存在一定的立法技术瑕疵,影响了《办法》执行的效果,不利于广州仲裁事业发展。按照程序对《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实施,是确保仲裁业务正常秩序的现实需要,有助于广州实现现代服务业、现代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出新出彩,有利于广州仲裁更好服务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更好发挥涉外法治服务保障作用。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仍为十五条。此次修订,保持了《办法》的延续性,主要是对立法技术规范方面的瑕疵进行调整完善。
1. 《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仲裁庭组成后,尚未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40%—6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仲裁庭组成并已开庭审理,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按不超过2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裁决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办法》明确,依照这一规定重新进行仲裁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和部分案件处理费;但是,在重新仲裁时,如当事人新提出申请鉴定、勘验、翻译、证人出庭等,仍然需要向有关第三方支付相应的案件处理费。
3. 《办法》明确,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案件受理费的30%预收案件处理费,不足人民币3000元的按3000元计。现行《办法》没有对广州仲裁委员会收取案件处理费设置最低金额。参考其他仲裁机构均有根据自身办案成本为收取案件处理费设置最低金额的做法,此次《办法》修订,根据对广州仲裁委员会办案成本的综合测算,为收取案件处理费设置了3000元的最低金额。
4. 针对现行《办法》存在的其他条文表述、立法技术方面的个别瑕疵,根据有关立法技术规范、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技术性意见,对个别条文顺序、文字表述上存在瑕疵进行调整完善。
三、《办法》的有效期
修订后的《办法》,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