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落户:
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按规定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主要指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无《出生医学证明》、无法联系新生儿母亲等原因)无户口人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指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