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指南【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一、落户条件
▶经核准的已落实接收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落户厦门市:
1、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毕业研究生;
2、在我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当年度的高校毕业生为应届高校毕业生);
3、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即依法办理我市就业登记且在厦就业单位连续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4、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5、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中,2017年以后录取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后在厦合法稳定就业的,参照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毕业生办理;
6、在我市合法稳定就业且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并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毕业生;
7、由我市岛外就业单位接收的往届全日制专科学历毕业生需在厦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
由思明区、湖里区单位接收的往届全日制专科学历毕业生需在思明区、湖里区单位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在厦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参照上述条件由所创办的企业办理接收手续。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区、湖里区落户。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二、申请材料
1、《普通院校毕业生申请入户登记表》
2、《落户人事信息》(厦门市人社局推送,窗口民警打印)
*市人社局《落户人事信息》实行全程网办,申请人收到人社局符合办理条件信息五个工作日后,持申请材料到公安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3、申请人的《毕业证书》(出示《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在线验证码”或“学信二维码”)
4、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随迁配偶的,应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6、在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需提供在厦合法稳定住所凭证。
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入户在单位集体户,应提供单位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其余则由窗口统一落户在社区公共户(无社区公共户的落户派出所公共户);
7、随迁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供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8、随迁未成年子女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亲子司法鉴定书》或《亲子关系公证书》或亲属关系证明(同一户且父、母、子女关系明确或能通过内部核查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9、随迁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上需加盖离婚证上的婚姻登记章或复印章)或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
10、随迁未成年子女属非婚生育的,需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声明》。投靠的子女随非落户方迁移户口的,需提供非婚生育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或父母双方到场确认声明(签名按指纹);
11、随迁未成年子女属收养的,需提供《收养证》;
12、承诺书(户籍迁入人员填写)。
说明: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如涉及到省外派出所提供的材料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三、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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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咨询电话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承诺材料齐全当天办结。
六、办理费用
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