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公告,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进行调整。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在本市生活或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成员);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2倍(即2400元)或以下;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10倍(即14.4万元)或以下;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超生家庭,在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14周年,并落实结扎措施后方可提出申请。
保障标准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
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上限=17元×(18×家庭户籍人口数-自有住房面积),其中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
※1、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2、补贴面积最高不得超过60平方米。
房屋修葺:分为局部修葺和全面改造两种形式,其中局部修葺标准上限=800元×18×家庭户籍人口数,全面改造标准上限=1200元×18×家庭户籍人口,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