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夫妻投靠落户
条件:
外省市户籍公民与我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满3年,在我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向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5.房屋产权证明;
6.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7.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1.外省市户籍公民与我市户籍公民登记结婚后我市户籍公民死亡,自登记结婚之日起满3年,且外省市户籍公民未再婚、仍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者已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提供本人《天津市居住证》、个人未再婚承诺书,以及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2.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应当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法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排除。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地点: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人口服务大厅(市内六区)
咨询电话: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