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投靠子女落户:
办理条件:
外省市户籍公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或已办理退休手续,来津居住满6个月,成年子女均为京津冀常住户口(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出国人员除外)且至少一人为我市常住户口,在津具有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准予在津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在津子女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男性不满60周岁、女性不满55周岁的,还须提供退休手续);
3.能够证明申请人全部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个人档案等),以及在津成年子女的《居民身份证》(京冀成年子女、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和出国人员系统内部查询确认);
4.申请人《天津市居住证》;
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9.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提交该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办理地点: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人口服务大厅(市内六区)
咨询电话: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