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投靠养父(母)
满足条件:
我市户籍公民收养子女,取得《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在我市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
被收养人已在外省市办理户口登记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经我市公安机关DNA打拐比对排除后,可以向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5.我市刑侦部门出具的DNA打拐比对鉴定材料;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