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需满足条件:
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公民,在本市具有本人或者配偶、子女、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所生子女已在外省市落户且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下的,可以提交以下材料向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出生医学证明》;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特殊情形:
1.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应当向有法定抚养权的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投靠落户。需要提供父母《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2.无法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非婚生育无法提供《结婚证》的,投母落户需要提供非婚生育声明,投父落户的还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涉及从生父母一方投靠另一方来津的,生父母应当同时到场共同提出申请或者提供确认子女抚养权的公证书。
办理地点: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