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机动车辖区外转移所需材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注: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机动车所有人书面委托书(原件)或12123电子委托书。
其它说明:
1、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业务前应先将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请确认转入地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原机动车所有人需保留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请原机动车所有人确定其身份证号码及名称未发生过改变,如已改变,请先行办理机动车所有人信息变更备案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批准转让的;
(3)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4)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让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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