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公安机关作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将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适时组织开展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掌握《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确保法规贯彻、执行到位。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就养犬管理制度、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领养与经营等内容进行修订。《条例》明确:石家庄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提倡养犬人为饲养的犬只购买保险;在重大节日、举办重大活动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期间,可以划定区域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支持鼓励合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内容。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为省会文明城市创建、规范养犬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相关上位法的制定、修订,《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部分内容与形势发展和实际情况已不相适应。为更好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健全相关管理体制机制,2021年6月,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对《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同年12月22日经石家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今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由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