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
承接研究生实习的企业被认定为研究生实习基地(以下简称“基地”),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
(二)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
(三)近两个年度有招用研究生的记录(以参加社会保险为依据);
(四)当年度可设实习岗位数量不超过近两个年度实际招聘研究生人数之和的3倍。
市、区(市)、功能区发布的重点企业项目不受本条第一款(三)项限制,可直接认定为基地,当年度可设实习岗位数量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实际在青参加社会保险人数的30%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