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株洲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报销比例如下: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个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县级)医院700元,三级医院1200元;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城乡居民起付标准按上述同类别医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
(二)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按上述同类别医院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的50%计算;
(三)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应超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后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四)在统筹区外每次住院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以城乡居民年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执行;
(五)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为限额。
第三十一条 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剔除政策个人先自负部分和起付标准部分后,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一级医院85%,二级(县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第三十二条 参保居民在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具体支付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支付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因突发疾病急诊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3天以内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对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对于跨年度住院的,以出院日期所在年度作为结算年度。
第三十五条参保居民应当在统筹区内首诊定点医院住院,因特殊情况在统筹区外住院的,须在就医后3个工作日内报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其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先自负相应比例后,比照统筹地区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报销,具体自负标准如下:
(一)外出务工、长期在异地居住等情形因急诊在统筹区外住院的,先自负比例为20%;
(二)经过首诊定点医院办理了转诊手续在统筹区外住院的,先自负比例为10%;
(三)在株就读的外地籍在校学生经学校证明回户籍地住院的,按统筹区内住院政策报销;
(四)上述情形在省内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具体支付比例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执行。
(五)城乡居民在统筹区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在出院后次年3月31日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结算,逾期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