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本市户籍居民市内平迁
前置条件:
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住房登记户口;
有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
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原产权人及户内成员将户口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
所需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上网下载);
2.入户人员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3、入本人住房的提供: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原件)
入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
入直系亲属户口的提供:入户地住房佐证材料、入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原件)
4、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原件)
可前往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或落户地“—站式服务"办证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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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集体户
前置条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本市注册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设立集体户:集体宿舍或办公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入户人数应达10人及以上,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按注册地产权房屋、公司集体宿舍或办公房屋所在地顺序设立集体户。
大中专院校设立集体户按《成都市在蓉大中专院校户籍管理办法》执行。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集体户。多个单位拥有同一处产权房屋的,可以在该房屋内设立一个共同的单位集体户。
所需材料:
1、申请设立集体户公函(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
2、本单位设立的批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办公经营场所或集体宿舍的所有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原件
5、落户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最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清单、无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