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热户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用热户应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以面积计算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
暖气费收费标准:
1、按供热面积收费和按建筑面积收费
居民住宅:25元/平方米/采暖季
非居民:40元/平方米/采暖季
2、按供热计量收费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7.50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3元(每吉焦36元)
非居民: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2元;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25元(每吉焦70元)。
以上供热价格仅限于中心城区、环城四区(不含五县、滨海新区)。滨海新区、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区、静海区及蓟州区的供热计量价格,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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