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为规范招生入学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2〕1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22〕23号)等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1、加强招生计划管理
根据国家及省对校均规模、班额控制以及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创建实际,科学合理确定招生计划。公办学校招生计划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办学规模、标准班额等编制下达并公布;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经申请,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所批准的规模、现有办学条件和生源数量等情况核定下达并公布,同时在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为区域内所有学校设定招生计划数和最大班额数,严禁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
2、明确入学资格条件
适龄儿童少年在我市入学资格原则上按以下条件确定:本人具备当地户籍;其父母持有当地不动产权(住宅性质);在当地执有浙江省有效居住证;入读初中前已在当地小学建立学籍;其他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入学对象,如驻温部队军人子女、“飞地”人才子女、引进人才子女、华人华侨子女,以及在当地居住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子女等。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3、严格控制招生范围
民办学校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市局批设的民办学校与2021年招生范围保持一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以下简称“转公学校”),可设置一定时间的招生过渡期,转设当年可仍按原方式招生,之后学(片)区划分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
公办学校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在学区范围招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学区后,应通过手机APP“浙里办”中的“入学掌上通”服务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办学校户籍生学位供给紧张的,应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发布入学预警信息,统一操作规则、统筹安排,平稳有序实施施教区学生入学的分流调剂。
4、试行“长幼随学”服务
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温馨善育”要求,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各地要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积极推行义务教育“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举措。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参加同一所民办学校或转公学校电脑摇号录取时,若其中一位被录取,可由家长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长幼随学”就读同一学校,并相应追加计划录取。允许在非学区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符合转入条件前提下,跨县域或县域内跨校转入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实现“长幼随学”;除起始年级外,允许公办学校因“长幼随学”转学适当突破基准班额,但不得出现大班额。允许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转入公办学校“长幼随学”;民办学校原则上不得以“长幼随学”为名转入学生;如果民办学校出现学位空额时,可安排“长幼随学”转入学生,但须通过公开报名、电脑派位确定转入学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长幼随学”服务的具体实施细则。
5、规范执行招生程序
各地在招生前应通过招生政策文件或学校招生简章等明确转公学校、政府购买服务学校及购买标准。各学校在招生报名前,应通过“入学掌上通”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实施办法或细则,及时公布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招生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确保报名工作透明有序。各地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
公办民办学校报名在统一时间、统一平台进行。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家长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入学掌上通”进行入学报名。公办、民办学校可兼报,转公学校限报1所;选报民办学校,最多2所且不得跨县域兼报(市区视为同一招生区域)。各地对报名所需提供材料原则上不得要求超过3个。相关报名信息经入学资格审核验证后将不予更改。
根据办学类型和学生意向,实施分阶段、分批次录取。公办学校按照“住、户结合,免试就近”的原则,对报名对象进行审核、分类排序,有序安排入学。民办学校录取步骤和规则严格执行2020年“公民同招”政策实施以来的制度设计,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转公学校可仍按原方式招生,具体见有关学校招生简章。
已被录取的学生,将在系统中予以锁定,不再参加后续任何学校、任何批次的录取。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放弃,或因弄虚作假被取消录取资格的,不得参与民办学校后续批次报名和录取,并按当地公办学校招生细则降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6、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全面保障持有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在居住地公平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优化积分入学办法,努力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资源供给不足的,应当安排到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就读。
大力推进融合教育,落实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安置制度。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采取集中教育,个别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实施送教上门服务,确保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入学优待对象,按国家、省、市明确的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
7、严肃招生工作纪律
任何学校不得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信息登记、预约摸底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以考试成绩、竞赛证书、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提前圈定、选拔学生,严禁通过“竞赛班”“重点班”等诱导报名意向。对政策优待对象,突出监管重点,按规定落实公示制度。加强民办学校各招生环节规范化管理,严禁“跳号”递补录取等行为。学校不得在招生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民办学校未经核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抬高报名门槛限制学生报名。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对有关人员必须严肃问责,并全部清退违规招录学生。对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有问题不及时查处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将予以追责。
注:公办学校各批次补报名及录取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注:咨询、举报电话在工作时间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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