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工伤旧伤复发鉴定指南
一、申请条件
初次鉴定后工伤伤情发生变化经住院治疗;未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办理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原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一份,原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一份,原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份,原件)
5.初次鉴定后治疗工伤的病历、出院小结或记录、检查报告单原件(一份,原件)
三、办理流程
1.受理
经办岗窗口人员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通过则提供受理通知书;
2.现场鉴定
鉴定专家组在18个工作日内根据标准作出现场鉴定结论。
审查标准:《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 卫计委令21号)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3.决定
审核、审批岗工作人员在6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审查通过后出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四、办理地址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 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A厅25-26号窗口劳动能力鉴定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承诺时限
受理后6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