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连市医疗保障报销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
二、在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医保
(1)在非城镇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
(3)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参保居民自行前往安顺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4)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费用;
(5)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诊疗目录外的费用;
(6)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费用;
(7)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就医的;
(8)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就医的;
(9)属于工伤支付的医疗费用;
(10)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11)其他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
居民医保(1)服务项目类。挂号费、病历工本费;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陪护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服务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的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务鉴定项目。
(3)医用材料类。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诊疗设备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5)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肝移植、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6)其它。妊娠、流产、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诊疗项目;因打架、斗殴、吸毒、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治疗、探亲、开会、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对外合作的诊疗项目;《医保诊疗项目》未收录的项目和《医保诊疗项目》中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暂定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
(8)国家和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