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含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并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于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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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登记所需材料
1、网上办理
在本市首次就业的人员须上传身份证或社保卡。
其中港澳台人员,须上传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须上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2、现场办理
①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其中,招用人员为港澳台人员,可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招用人员为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携带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②《青岛巿就业登记表》(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一份;
③《青岛市“三口合一”业务人员增减花名册》(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