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测量用热户市内温度低于规定温度(18摄氏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供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温度标准:
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退费标准:
1、用热户室温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
2、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
3、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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