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四青”人才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发〔2022〕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17年6月21日(含)后,在长高校院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国家重大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等“四青”人才。
第三条“四青”人才奖励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标准及申报资料
第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按照20万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申报资料如下:1.人才资质支撑材料;2.“四青”人才聘用合同;3.“四青”人才奖励申请表。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六条“四青”人才奖励由人才所在高校院所代为申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年受理申报,按年度分批次办理。申报流程如下:
1.申报。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htp;l/wwwchngshagovcnlcsrc_ portal ),填写申报信息,生成奖励申请表并下载打印,对信息真实性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聘用合同等资料扫描上传到申报平台。
2.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审核通过后,提出拟奖励名单。
3.公示。将拟奖励名单在部门网站等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资金拨付至“四青”人才个人社保卡账户。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四青”人才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60%,各区县(市)及长沙高新区财政承担40%。
第八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范畴。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