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异地研发中心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地方特产2022-06-29 12:09:18佚名

长沙市异地研发中心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长沙市异地研发中心资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发〔2022〕 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研发中心,是指由长沙企业在市外科技相对发达城市设立,通过对接人才与项目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的平台。

  第三条异地研发中心资助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单位为在长沙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异地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异地研发中心运行时间满一年,运行情况良好。(二)主要研究方向符合我市主导特色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求。

  (三)拥有核心技术和发明专利,有专业研发团队和固定场所、仪器设备等必要的科研条件,研发领域、研发项目明确,研发经费投入充足。

  (四)技术成果在长转移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六条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单位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 http://www.changsha.,gov.cn/csrc_portal/)进行申报,同一申报单位当年限申报一家异地研发中心。

  ( 二)推荐。区县(市)、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

  (三)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四)审定。市科技局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提出建议资助名单,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形成拟资助名单。

  (五)公示。将拟资助名单在长沙人才智慧导航及长沙科技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核拨资金。

  第七条申报资料如下:

  (一)《长沙市异地研发中心资助申报表》(含承诺书)。(二)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含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异地研发中心成立文件或协议)。

  (三)发明专利、在研项目、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等佐证材料。

  (四)研发人员基本情况(研发人员构成、资质、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科研场地、研发设备、研发经费投入等证明材料(含交通费用支出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八条对获资助的异地研发中心,给予15万元运营经费补助和一定的交通补贴,交通补贴以异地研发中心工作人员两年内(截止申报时间)所在城市往返长沙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报销凭证为依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异地研发中心资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第十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取消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范畴。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文标签: 异地  研发中心  长沙市  科技局  长沙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