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河北省医保新政策如下:
一、试点原则
统筹兼顾医保、患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四方利益,在临床必需、基金可承受的基础上,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合理确定试点项目范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参保群众受益水平。建立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医保支付动态调整机制,防止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滥用,强化对纳入试点范围的医疗机构使用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的监控,确保试点工作平稳实施。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参保人群和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省本级参保人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省本级参保人零星报销费用纳入试点范围。
(二)新增支付项目和耗材。将50项医疗服务项目和242类医用耗材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限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以限价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限价的医用耗材,以限价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将上浮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河北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手术项目(编码为330000000)价格可向上浮动15%”,对于上浮部分按照主项目类别支付。
(四)规范省本级医保诊疗项目及耗材先行自付政策。在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和《河北省另收费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2021版)》政策及限价基础上,“甲类”诊疗项目及耗材,不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乙类”诊疗项目及耗材,参保人先行自付10%,参加公务员补助(或10%补充)人员,先行自付部分个人不负担;“丙类”或“自费类”诊疗项目及耗材,全部由参保人个人负担。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试点期为半年。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