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
1、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
2、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
3、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1、 参保人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未换领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银行存储卡或活期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根据对应情形提供相关材料:
1、申领女性失业期间生育补贴的,还需提供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申领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非东莞市重新就业后参加失业保险的,还需参保地参加失业保险的凭证;
3、申领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还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企业纳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还需国家职业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发票原件
温馨提示:
所提供的复印件需为A4纸复印件,身份证需进行正反两面复印。
1、生育补贴: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2、稳定就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3、自主创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已经享受就业专项资金、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补贴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补贴的,不再享受本项补贴。
1.申请 1)取号。综合业务。 2)申请。 参保人本人向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或镇(街)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提出申请。
2.受理 受理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接件受理员审查申请材料,一般情况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办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予以受理;申办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接件受理员不予受理,告知申办人补齐资料。
3.审核 初审通过的,受理员在系统录入有关资料,进行待遇核定,确认系统的核定结果正确后,打印《一次性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与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复核员复核,业务复核员对有关的待遇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复核签名后,将《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等资料反馈申办人签收确认。
4.办理结果 申办人当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决定书》,于15日后凭社会保障卡或存折到所在银行网点领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