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居民医保申报缴费方式:
不同人群方式如下:
1.学校、托幼机构、福利机构等单位:
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后,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办社会保险费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再依据居民参保信息,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在规定时限内,选择授权(委托)划缴协议缴款或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一次性缴纳费款。
2. 农村居民、其他未就业居民及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
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打印《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缴费通知单》(以下简称《缴费通知单》)。
以行政村代农村居民申报缴费的,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为农村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在规定时限内,选择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缴款方式缴纳费款。
3.院校学生:
可以按学年趸缴居民医保费,趸缴居民医保费的学生,不受以后年度筹资标准调整因素的影响,直至趸缴期满。未在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次年1至8月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并按当年度缴费标准趸缴以后学年度居民医保费。
4.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
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市社保中心按照低档筹资标准,从其生活补助费中扣缴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
5.中断职工医保人员:
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后,到所属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手续。办税服务厅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代办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打印《缴费通知单》;或办税服务厅依据居民参保信息,通过社保费子系统,确定缴费档次,核定缴费金额,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