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待遇支付
1.关于费用结算方式。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居家护理服务人员等进行结算。
2.关于待遇起止时间。经失能评估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参保人员,选择机构护理的,从评估结论下达当月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选择居家护理的,从评估结论下达当月起享受基础护理服务待遇,从评估结论下达次月起享受专业护理服务和辅助器具服务待遇。
3.关于待遇变更。已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经持续评估或动态评估后,失能等级发生变化的,评估期间按原待遇标准享受待遇。经评定为新的失能等级,从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失能等级对应标准调整或终止其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员选择的服务方式等有变更的,从变更后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服务方式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