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1.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2.投靠配偶的;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4.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上述第1项情形,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的,被投靠人户口所在的合法稳定住所应为其直系亲属所有。
符合上述投靠情形的,投靠人可以在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其他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不受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限制。
申请材料:
1.被投靠人户口簿
2.被投靠人身份证
3.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4.结婚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6.本人户口簿
7.本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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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