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 4.0.17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城转移: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从原单位管理户直接转入新单位管理户;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应予以办理。
二、所需材料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原件,两份,纸质版。
获取途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柜台领取或网站下载)
点此下载:《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三、转移办理方法
新调入单位经办人持办理要件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处服务窗口办理账户转移(调入)登记。 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登记转移信息。单位留存一份《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备注:自2019年5月7日起,办理职工账户转移(调入)登记后,职工账户即变为正常状态,可在变更所属年月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无需再做确认。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四、办理时限
符合审核条件的人员一个工作日即可办理成功。
五、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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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咨询电话
电话:0532-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