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
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撤销登记,处二百元罚款。
2.购买之日起30日以后未依法上牌
处罚措施:处罚五十元后发还车辆。
3.伪造、变造、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
处罚措施:首次违法处罚二百元,非首次违法处罚五百元,收缴号牌,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
4.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或未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
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5.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
处罚措施:处二百元罚款,责令恢复原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拼装电动自行车的,处二百元罚款,依法收缴车辆。
6.已经办理注册登记且使用满10年依然上路行驶
处罚措施:处二百元罚款,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后发还车辆,但不能再上道路行驶,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7.对于有证据证明早于2019年4月1日前取得,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二轮车
处罚措施:处二百元罚款。
8.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①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②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③醉酒驾车的;
④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⑤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⑥驾驶加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三轮车的。
10.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
处罚措施:处以二十元罚款。
11.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车辆属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机动车
处罚措施:当事人能够提供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的,依法发还车辆。认定为拼装车,依法予以收缴、拆解。
12.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停放或者充电
处罚措施: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可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