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级甲等(死亡)病例,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按照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6周岁以下(含6周岁)死亡,补偿6年;6-18周岁(含18周岁)死亡,补偿10年;18周岁以上死亡,补偿15年。
注意:2021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713元。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一级乙等到四级病例,按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偿金额。
(一)医疗费:按照受种者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在省内医保或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计算,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以“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收费有效票据”为准(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予以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再补偿。
(二)误工费:受种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限1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种者的误工费,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最高计算1年。
受种者年龄小于16周岁或无工作的,补偿1人误工费;受种者年龄大于16周岁(含16周岁)且有工作的,补偿2人误工费。
住院治疗时间以住院病历显示的住院时间或住院医院开具的证明为准。
误工费补偿金额=住院治疗时间(天)x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元)/365天x人数。
(三)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分级补助,按照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长补偿10年。
每个病例残疾生活补助费=上一年度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10年x损害等级系数。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损害等级系数为1递减至0.1,每等级相差10%。
(四)残疾用具费:因受种者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按照申请补偿年份当年单个国产普通型轮椅的价格作为补
偿费用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5年更换一次,补偿计算20年。
(五)交通费: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因就医实际发生的交通费。按乘坐的汽车或火车票据凭据支付(乘坐飞机、火车软卧的,按照火车票硬卧票价支付),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六)其他费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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