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对象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
2.军转干部、复退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返乡创业人员:户籍地为中山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所辖乡镇创业的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设立依据
《关于印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第三章第十条第(十)款符合条件的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同时申请资助时未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注销的,给予10000元资助。
实施机关
经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