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具有本地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由户主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组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核批准,按月发放保障金。
三、南京市低保边缘户
持有南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低保标准的2倍,且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低保边缘家庭救助:
(1)大病患者(病种参照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精神病种类);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3)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成年子女;
(4)单独居住的70岁以上老人;
(5)幼儿园学童、全日制在读学生;
(6)遭受突发性灾害或变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