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对象
实施既有住宅安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直系亲属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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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2、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➊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➋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➌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3、职工直系亲属提取的还需提供关系凭证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
4、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
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
6、房屋产权证原件;
7、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备注:同一加装电梯项目中的其他职工再次提取的,可以不再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等同一项目中的共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