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优秀教育、卫健人才选树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发〔2022〕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专家、教育名师、骨干教师、名医、骨干医师、优秀护士,是指在我市教育、卫健领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并在其专业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每年选树不超过20名教育专家、100名教育名师、100名骨干教师,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每年选树不超过10名名医、50名骨干医师、100名优秀护士,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
第四条优秀教育、卫健人才选树奖励工作由市委人才办统筹,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委人才办每年确定选树名额,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制定选树方案,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后施行。具体的申报时间、选树范围、选树条件等以当年选树方案为准,选树流程如下:
1.推荐。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按照选树条件民主推荐,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报所在区县(市)教育、卫健部门。
2.初审。经所在区县(市)教育、卫健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卫健部门直属单位拟推荐对象由单位党组(党委)进行初审。
3.审核审定。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党组(党委)会审核确定拟选树对象,报市委人才办审定。
4.公示。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对拟选树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
第六条优秀教育、卫健人才选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第七条对在推荐选树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资格,并纳入信用管理范畴。
第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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