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理条件

地方特产2022-03-22 08:00:04佚名

青岛市公积金异地转移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51271-2017):4.0.17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应符合下列规定:

  异地转移: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由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办理转出和转入手续,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应合并计算。

  3、《关于规范我市异地转移接续政策 加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治理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18〕7号):

  一、规范异地转移接续政策 (二)异地缴存职工将账户余额转移到我市时,须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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