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市人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均在本市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且在本市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也不在本市,且最后一个缴费年限(不包括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参保地为本市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市,且在每一个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均不满10年的本市户籍人员;
(五)《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实施后没有再转出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具体如下:
1、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直接确认待遇领取地并办理退休手续。
2、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四)项规定的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应填写《待遇领取地确认表》,并提供本人档案和户籍、就业、历年缴费等材料,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待遇领取地,其中:
①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向本市最后一次参保缴费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确认;
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确认。
确认待遇领取地为本市后,凭《待遇领取地确认表》向确认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