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资金转移:
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转移:
(一)属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二)属于临时账户的,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转移,低于12%的按12%转移。
在外省市就业按规定应建立而未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时,应按临时账户相关规定全额转移统筹基金。
个人账户资金按下列标准转移:
(一)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转移;
(二)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
(三)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
下列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清退本市个人账户:
(一)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死亡的人员;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