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22年06月24日
失效日期:2027年06月24日
广州市统筹推进免费婚前孕前保健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广州行动计划(2020-2030年)》,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 民政部 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函〔2020〕20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20〕1024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我省免费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粤卫妇幼函〔2021〕25号)等,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方案中《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和《地中海贫血防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国卫基层发〔2019〕52号)要求,全面加强婚前孕前保健和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可及性,促进服务均等化,更加有效地利用妇幼保健服务资源,扩大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覆盖面,积极应对新的生育政策,有力有效推进地中海贫血等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现制定本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建设高质量“一站式婚育服务中心”,实现“一站式、全流程服务”,优化整合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实行“二检合一”,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专家支撑、群众参与”的免费婚前孕前保健工作机制。
(三)全面落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管理工作规范》和《地中海贫血防控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健全地中海贫血综合防控体系,完善有关工作机制,通过婚前孕前筛查并锁定高风险家庭,加强孕情监测和孕期干预,减少直至基本避免重症地中海贫血患儿出生。
(四)全市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65%,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率达到80%以上。
二、目标人群及服务内容
(一)一方或双方为广州市户籍或持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市申办或签注)的登记结婚人员,可在预约结婚登记后至怀孕3个月内享受一次免费婚前孕前健康检查,符合再生育政策的,按规定每孩次可以继续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具体检查服务内容见附件1,目标人群重复检查或超出所列免费服务内容的其他检查,费用由个人自付。
(二)ABO血型(RH阳/阴性)、G6PD检测、地中海贫血检测(血红蛋白电泳、基因检测)等项目应避免重复检测。
三、服务机构
各区要加强资源统筹和总体规划,在符合建设条件的婚姻登记处紧邻建设“一站式”婚育健康医学检查场所,实现“一站式、全流程”服务。“一站式”婚育健康医学检查场所由区政府协调提供场地,各区卫生健康局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我省免费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通知》(粤卫妇幼函〔2021〕25号)要求负责建设和管理。婚前孕前健康检查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具有婚前孕前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并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免费定点服务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医学检查技术服务规范规定的服务场地、设备、服务人员、规章制度等要求。
(二)具备本项目要求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和信息化工作等条件。不具备地贫基因检测服务资质的,可通过转运标本的形式,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定期质控工作机制。
(三)规范提供5项婚前孕前便民利民“健康礼包”,包括科学婚育和出生缺陷防治知识宣传、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婚前孕前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叶酸增补剂发放、避孕药具发放。
(四)接受本项目全市统一的补助标准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
四、服务流程
(一)建档发券。
1.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工作,以方便群众为原则,指定辖区建档发券机构,原则上由镇(街)村(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承担,负责建立档案、发放《广州市免费婚前孕前健康检查服务券》(见附件2,以下简称《服务券》,格式仅供各区参考)。各单位要积极引导目标人群使用“广州健康通”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建档预约,获取《服务券》。
2.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按照指引到建档发券机构获取《服务券》。其中登记结婚人员在婚姻登记所在区的有关机构获取《服务券》,计划怀孕夫妇在夫妇一方户籍地或常住地有关机构领取《服务券》。目标人群接受免费服务前须签订《广州市免费婚前孕前健康检查知情同意书》(见附件3,格式仅供各区参考)。
3.发券单位在发放《服务券》时,依法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询申请人既往检测项目。已参加过政府惠民项目,免费检查过ABO血型(RH阳/阴性)、G6PD检测、地中海贫血检测(血红蛋白电泳、基因检测)项目的,须在《服务券》上注明不再重复检查以上三个项目。
(二)提供医学检查。
定点服务机构按《卫生部关于印发<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卫基妇发〔2002〕147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婚前孕前保健技术服务规范的通知》(粤卫办妇幼函〔2021〕36号)等规定,为目标人群规范提供婚前孕前健康检查。
(三)出具报告并指导。
完成医学检查后,定点服务机构对目标人群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根据评估结果将目标人群分为一般人群和风险人群。同时,对目标人群提供优生咨询、叶酸或避孕药具发放,并对检查结果异常者和风险人群指导其进一步检查、治疗、转诊和跟踪随访等服务。
(四)追踪随访。
建档发券机构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建立辖区新婚和计划妊娠人员名册,动员目标人群参加婚前孕前健康检查,追踪随访目标人群早孕情况和妊娠结局,重点追踪风险人群,指引目标人群参加免费产前筛查和诊断项目。
(五)档案管理。
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要求将目标人群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或共享至相应的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婚前孕前健康检查服务档案和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
五、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全市免费婚前孕前保健工作;对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业务监督指导;成立市免费婚前孕前保健工作专家组,负责免费婚前孕前保健工作技术标准、质量监控、技术指导和调研评估工作。
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市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承担全市免费婚前孕前保健工作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各区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督导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优生优育健康宣教和项目相关工作宣传。做好全市项目信息汇总、统计分析和报送等工作。针对地中海贫血高风险家庭做好全市数据汇总,督导各区落实高风险家庭的跟踪指导工作。负责将民政部门定期交换的婚姻登记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分发到各区。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成立区免费婚前孕前保健工作专家组,负责免费婚前孕前保健工作质量监管工作;负责指定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婚前孕前健康检查服务,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书,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指导镇(街)及相关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引导、健康教育、信息采集、优生咨询指导、早孕随访和妊娠结局随访等工作。指导辖区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地中海贫血高风险家庭孕情监测和孕期产前诊断指引。
区妇幼保健机构(区出生缺陷综合干预中心):负责辖区内各定点服务机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督导评估等工作。做好本辖区信息汇总、统计分析和报送等工作。做好辖区地中海贫血高风险家庭孕情监测和孕期产前诊断指引,并按时上报市妇儿中心。
项目实施单位:建档发券机构动员目标人群接受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发放《服务券》和宣传资料,指引服务对象到定点服务机构进行检查。项目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免费婚前孕前健康检查相关技术服务,完成系统录入、信息汇总、统计分析和报送等工作;承担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的机构负责报送高风险家庭信息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辖区新婚和计划妊娠人员名册,动员目标人群参加婚前孕前健康检查,追踪随访目标人群早孕情况和妊娠结局,提高项目利用率和可及性,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免费婚前孕前保健工作相结合,加强早孕随访及妊娠结局随访。
(二)民政部门。
为建设“一站式”婚育服务中心提供便利;积极宣传和引导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自觉接受“一站式”婚检机构的婚前孕前健康检查;在婚姻登记预约或办结环节,协助开展婚前孕前保健知识和免费婚前孕前健康检查的流程、项目、注意事项等宣传,积极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做好婚前孕前检查,预防出生缺陷是每对夫妇的责任”等理念;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在婚姻登记场所设立婚育健康宣传教育便民服务平台或婚姻家庭健康咨询室,在婚姻登记处设置婚育健康医学检查场所指引牌,或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引导新婚对象到婚育健康医学检查场所自觉接受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等健康服务。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发放《服务券》,派发宣传资料等。及时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享婚姻登记信息数据。
(三)财政部门。
负责做好免费婚前孕前健康检查项目财政资金保障。
(四)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积极开展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参加广州市免费婚前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五)妇联。
向广大妇女群众积极宣传婚前孕前保健、优生优育和计划生育服务相关知识,提高广大妇女群众自觉参与婚前孕前健康检查的积极性。将婚前孕前健康检查有关内容纳入社区家长学校教学内容。
(六)镇(街)、村(居)。
各镇(街)、村(居)积极开展宣传组织发动工作,建立辖区婚前和孕前人群基础台账,承担宣传教育、动员发动、信息报送等工作。
六、补助标准、经费来源
补助标准按照《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实施〈广东省基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广东省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按照实际检查项目进行结算,所需经费由市和区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比例进行分担。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另行修订。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20年印发的《广州市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免费婚前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卫规字〔20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