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大连稳岗返还补贴线下申报指南
一、稳岗返还执行期限
2021年度稳岗返还的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
二、返还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享受条件
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严重失信单位及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的,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申领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四、裁员率计算方法
1.参保单位裁员率=(2020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0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2.2021年新成立的单位裁员率=(2021年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21年首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3.死亡、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主动辞职、违反法律纪律辞退、调离原单位等人员可不纳入裁员率计算范围。
五、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金融企业划型依据《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用人单位2021年度存在失业保险欠费的,可在补缴后申领,其中,补缴的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纳入当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金额计算基数,补缴的其他年度历史欠费、滞纳金等不予纳入。
六、返还方式
2021年度的稳岗返还工作采取“免申即享”和参保单位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截至目前,我市稳岗返还“免申即享”资金发放工作已结束,从即日起,未在第一批次公示的稳岗返还“免申即享”名单内的单位可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后附各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稳岗返还业务咨询电话)。
七、稳岗返还申报工作流程
1.申请。参保单位填写《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后附,也可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到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资金,对于相关信息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需提供证明材料:
(1)难以确定单位性质是否属于返还对象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2)裁员率不符合要求的,需提供不计算裁员的情况证明材料(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等);
(3)在失信惩戒等“负面清单”内的单位,需提供有效的修复信息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与复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与复核。
3.公示与发放。通过审核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将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返还资金将发放至单位银行账户。
八、关于其他情况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申报稳岗返还时,除正常申报要件外,还需提供:
1.代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及其代缴的虚拟机构的人数和其2021年度缴费额。经办机构在审核时将这部分缴费额从稳岗返还计算基数中扣除;
2.与协议服务的单位关于资金分配和使用的证明材料(如协议书、合同、情况说明等资料)。
(二)2021年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至申报日累计足额缴费满12个月,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金额以单位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为基数计算。
(三)由于银行账号有误等原因造成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不成功的,参保单位可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相关信息,由经办机构进行返还资金二次发放。
(四)在稳岗返还工作过程中,因单位划型或缴费信息有误等对实际返还金额有疑义的参保单位,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核实无误的,可重新核定返还金额,并对应返还资金补发差额。
附件:
2.各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稳岗返还业务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