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青岛市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
住房公积金使用
(一)退役军人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退役军人将退役时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青岛市公积金缴存账户的,提交所属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缴存明细,可合并计算开户时间、缴存时间及可贷额度。由个人或单位在退役一年内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视为正常缴存。
(二)退役军人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