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责任单位 |
1 | 参保情况 | 缴纳南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值按三个缴纳时段区别赋分,已达12个月的,计分标准为每满1个月计1分;超过12个月,已达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1.5分;超过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2分。在苏州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 市人社局 |
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 |||
2 | 居住期限 | 居住分值按三个时间段区别赋分,连续居住已达12个月的,计分标准为每满1个月计1分;超过12个月,已达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1.5分;超过24个月的,超出时段按每满1个月计2分。在苏州居住期限,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 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