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转移这样办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有托管需求的流动人员向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提出档案调入申请,经审核符合中心保管范围的流动人员,根据个人情况提供相关手续开具调档函,流动人员凭调档函向原档案存管机构提取档案,完成档案转入手续。办理调档函提供以下相关手续:
1.户口在沈阳市,档案在原单位(有党委建制单位)的人员,持身份证、户口簿、离职证明,开具调档函;
2.户口在沈阳市,档案在外市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人员,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开具调档函;
3.在沈阳就业,档案在原单位(有党委建制单位)的人员,持身份证、现工作单位(无党委建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及招工备案手续(录用职工登记表原件或招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原单位离职证明,开具调档函;
4.在沈阳就业,档案在外市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人员,持身份证、现工作单位(无党委建制单位)的劳动合同及招工备案手续(录用职工登记表原件或招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开具调档函;
5.符合沈阳落户政策,且公安部门已出具准迁证,但还没办理正式落户手续的,可凭准迁证代替户口簿、其他材料按以上相应情况准备。
注:若需他人代办,另需提供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流动人员档案转出
根据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其他单位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已确认档案在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托管的,提供如下材料办理档案转出:
1、身份证;
2、调档函,调档函开具有如下情况:
(1)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到个人户口所在区县(市)档案托管部门开具调档函;
(2)办理正常退休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替调档函;
(3)考取机关、事业单位的,由考录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开具调档函;
(4)被有党委建制的单位录用的,由单位开具调档函;被个体、民营、三资企业等无党委建制的单位录用的,由该单位委托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具调档函;
(5)跨市调转的,由调入地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具调档函;
(6)升学深造并录取的,由录取院校开具调档函;
(7)改派到外市的,提供改派后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代替调档函。
(8)应征入伍的,需当地武装部或人民政府征兵办开具调档函。
注:若需他人代办,另需提供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