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限执行时间:按照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规定,本次缴存基数上限标准对应2021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缴存单位凡涉及缴存基数上限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确保缴存职工可及时按最新基数上限标准据实缴存。
下限执行时间:按照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本次缴存基数下限标准对应2022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仍执行原标准,缴存单位凡涉及缴存基数下限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可及时按最新基数下限标准据实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