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设立办理条件
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由职业者,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二)在青岛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注:自由职业者在青岛市社保机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是指当前社保缴费状态,应为自由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且已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包含本市用人单位缴纳或自由职业者个人缴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不受此项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