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
一、签发对象
是指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且拟落户地为本辖区的新生儿。
二、所需材料
1.由婴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2.该婴儿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3.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4.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必要时还需提供户口本)。
5.特殊签发情形的需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三、西安出生证用处
1、证明在中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状况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依据;
5、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证明的事项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