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
本指南制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建部公告2019年第30号)、《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洪住公委【2012】2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发【2019】127号)。
申请条件:
1、职工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为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的房屋增设电梯的;
2、四层及以上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不含别墅)。
符合条件的所有提取人包含:产权人、产权人配偶。
申请时间:
在工程竣工验收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提取频次及额度:
提取频次:只可提取1次。
提取额度: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电梯加装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
办理方式及流程:
1、网上办理:职工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手机APP、个人网上业务大厅或微信公众号办理提取→中心审核→提取转账。
2、柜台办理:职工提供申请材料至公积金中心申请→中心审核→提取转账。
申请材料:
1、《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声明书》(柜台办理时);
2、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本人有效银行卡原件;
4、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6、电梯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7、《南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原件;
8、增设电梯相关费用票据原件;
9、职工确有困难需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委托配偶代办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材料及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2)委托父母或子女代办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及关系证明原件;
(3)委托同单位正常缴存职工代办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4)经公证委托代办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材料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0、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职工用于提取的银行卡,可以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本人活期储蓄账户;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需为一类账户;
2、尚有南昌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省直分中心、铁路分中心)及九江公积金贷款、使用南昌公积金在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仅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组合贷款中的商贷本息);
3、职工在省直、铁路或九江公积金中心以加装电梯原因申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本次提取时需剔除已提取金额,为实际可提取额度。
办理时限:
材料真实、齐全的当时办结;有疑异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需发函至外部门协查的,7-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审批意见。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