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用人单位招用工之日起30日内
办理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需提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辽宁省就业人员登记表》、《就业创业证》和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适用范围:
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咨询方式:
024-31401266;和平区024-31912672 ;沈河区024- 22898849;皇姑区 024-86249693-8103 ;大东区024- 88504829;铁西区 024-25711309 ;浑南区024- 23770038;于洪区024- 85831307;沈北新区024- 89715700;苏家屯区 024-89810799 ;辽中区 024-87892184;康平县024- 87332035;法库县024- 87103706 ;新民市 024-87853259;开发区024- 64689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