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生育政策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广州市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可以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子女均死亡或现存活唯一子女且该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亲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且该继子女已死亡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满49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