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时间: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自扶助对象到龄当月开始计发;
2、扶助对象到龄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的,以独生子女死亡或定残当月开始计发;
3、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的,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一)再生育子女;
(二)户籍迁出广州市(含出境定居注销广州市户籍);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已康复或者不再符合扶助条件;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自行将户籍迁移而成为非农村居民的;
(五)死亡;
(六)其他规定应当终止发放的情形。